发表时间: 2018-07-13 17:09:15
作者: 民主建国会张掖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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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四)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下级组织应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五)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组织应及时发现、培养会员中的优秀人才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推荐。
第十六条 会的各级领导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三)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七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八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会的各级领导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十九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会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