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第三章 会的中央组织

发表时间: 2018-07-13 17:08:42

作者: 民主建国会张掖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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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六)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第二十七条 会的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 
   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的中央委员设秘书长,在中央委员中遴选,由中央委员会任命。 
   会的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中央委员会可设若干工作部门。 
   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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