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第五章 会的基层组织

发表时间: 2018-07-13 17:07:50

作者: 民主建国会张掖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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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人支部的会员,应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第四十二条 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坚持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六)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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